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6號債 權 人 江文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陳瑋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臺端所陳報之臨時管理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經本院107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解任並確定在案),確認是否仍對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支付命令。㈡確認請求給付方式、範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