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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8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6號債 權 人 江文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陳瑋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臺端所陳報之臨時管理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經本院107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解任並確定在案),確認是否仍對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支付命令。㈡確認請求給付方式、範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