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6號債 權 人 江文仁債 務 人 陳瑋仁
一、債務人陳瑋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伍萬零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陳瑋仁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所陳報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經本院107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解任並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7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在卷可考,經本院裁定補正「查報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對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