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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25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39號債 權 人 林志忠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德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釋明請求返還之法律依據為何(台端之聲請狀僅記載係因

「債務人邀約合夥開設早餐店」等因素而匯款,但書狀並未敘明請求返還匯款之事實、法律依據為何,即請求返還匯款)。

㈢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以釋明台端「合夥關係當成未發生」並要求返還金錢之意思表示有送達對方)。

㈣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