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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2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47號債 權 人 新紐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永宜代 理 人 龔君彥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終止合約之釋明資料及債務人應退還費用範圍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