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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346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643號債 權 人 陳漢修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湙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㈡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承租人白宜芳將房屋租賃權轉讓與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