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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5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456號債 權 人 楊鄭洲即楊仲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禪羽、許竣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得據以向債務人為本件請求之依據及釋明之證據資料(如債權人代為清償合夥債務等)。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