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62號債 權 人 許惠君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致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未給付勞務報酬10萬元之釋明資料。㈡提出債務人簽發之本票七張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