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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5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62號債 權 人 許惠君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致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未給付勞務報酬10萬元之釋明資料。㈡提出債務人簽發之本票七張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