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67號債 權 人 陳美美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惠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權人除沒收定金外,得再請求債務人加倍賠償定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