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454號債 權 人 詹承翰法定代理人 詹馥嘉債 權 人 鄭安婷法定代理人 鄭平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為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督促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乃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聲請狀末聲請人詹承翰、鄭安婷及各自二位法定代理人之
簽名或蓋章。㈢陳報債權人詹承翰、鄭安婷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併請提出
債權人二人及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本院少年法庭107年少護字第21號裁定影本或車禍事
故登記聯單。㈤釋明詹承翰請求薪資賠償30,000元、機車維修15,600元之
收據或發票、精神補償12,000元之計算式及相關證據資料。
㈥釋明鄭安婷請求薪資賠償128,400元、精神賠償43,6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文件。
㈦確認請求標的是否有誤?請區分各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金
額為何?及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