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他字第35號受 裁定人即 聲請人 高子豪法定代理人 高嘉琳上列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順生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調裁字第75號),經裁定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裁定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均有明文。
二、本件受裁定人與相對人謝順生間因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調裁字第75號),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家救字第185號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否認推定生父事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家調裁字第75號裁定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千元,是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之裁判費用為3千元,應由聲請人全額支付,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