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68號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相 對 人 江憶娟債 務 人 彭秀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5月
24日概括承受原抵押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銀行)之營業、資產及負債,嗣於101年1月1日依企業併購法關於分割之規定,並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14日金管銀外字第10050003500號函核准,將其在臺灣分行之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聲請人,除依銀行法第64條之4第1項、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1、3項規定為債權讓與通知之公告外,並已於101年2月20日完成抵押權移轉登記,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⑴登記日期:民國93年5月24日。
⑵權利種類:抵押權。
⑶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680,000元。
⑷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5月18日至民國143年5月18日止。
⑸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⑹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⑺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⑻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⑼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彭秀順,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彭秀順於民國(下同)93年5月25日向第三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⑴1,200,000元⑵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民國113年5月2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7年4月25日⑵107年5月2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487,736元⑵84,12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彭秀順於93年11月3日因買賣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與相對人江憶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1│ 臺中 │ 北區 │邱厝子│ │ 6-14 │ 2,434 │10000分之101│└─┴───┴────┴───┴───┴──────┴─────┴──────┘┌─┬──┬───────┬────────┬────────────┬────┐│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4086│臺中市北區邱厝│主要用途:住家用 │二層:73.98 │陽台:15.87│ 全部 ││ │ │子段6-14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合計:73.98 │ │ ││ │ ├───────┤ 凝土造 │ │ │ ││ │ │臺中市北區太原│層數:5層 │ │ │ ││ │ │路三段61巷12之│ │ │ │ ││ │ │1號 │ │ │ │ │├─┴──┴───────┴────────┴──────┴─────┴────┤│共有部分:邱厝子段4099建號,面積43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