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43號聲 請 人 連振明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翠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6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筆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本票保證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7年6月25日。
(六)清償日期:民國107年6月26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按借貸金額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給付延遲利息至清償日期止。
(九)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日貳拾元整計算至清償日止。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翠霞,債務額比例:全部。
(十二)流抵約定:雙方同意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
嗣債務人張翠霞於民國106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3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6月26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合約書4件、本票4件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1│臺中市│南屯區 │大新 │ │ 65 │ 315.00 │10000分之518││ │ │ │ │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3073│臺中市南屯區大│主要用途:住家用 │層次:六層 │陽台:14.64│ 全部 ││ │ │新段65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合計:51.31 │花台:2.17 │ ││ │ ├───────┤ 凝土造 │ │ │ ││ │ │臺中市南屯區大│層 數:7層 │ │ │ ││ │ │昌街462之1號六│ │ │ │ ││ │ │樓 │ │ │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426.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