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昭羽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簡曼純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以九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2 年。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其之前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係分96期,第1~95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500 元,第96期清償176,958元,目前已按時履行前95期,原本預計8年來如果能多存到一點錢或許第96 期能負擔多一點的金額,惟這8 年來債務人及配偶收支狀況均無什麼改變,導致無法於第96期清償高達176,958 元之款項,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並提出薪資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銀行存簿交易往來明細及為憑。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卷宗、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更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經審酌債務人所提事證,堪認其所述為真實。而債務人在更生方案履行中,雖未喪失固定收入,惟其收支狀況於8 年來大致相同,其亦已按時履行前95期之款項,惟第96期之款項金額大幅拉高,致一時清償不能,考量債務人之經濟狀況,自不能遽予非難之。本件綜合審酌債務人之學經歷、更生履行情況,並參酌各債權人之意見,兼衡兩造之權益,爰認債務人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並酌定如主文所示之延長期限。
四、綜上,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