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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消債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富銘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0年七月十八日以一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六四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八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八年五月八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其工作收入與家庭生活費用支出與聲請更生時大致相同,惟長女(16歲)於107年9月

3 日因故扭傷膝蓋,導致髕骨脫臼、膝蓋軟骨破損,於手術後經醫生建議應施打自體血小板針以促進膝蓋軟骨增生避免影響日後站立之功能,惟施打上開針劑,一針須花費15,000元,須施打3針共45,000 元,此外,目前因該未成年子女行動不便,聲請人須經常請假接送,故聲請人最近幾個月薪資會較低,導致107年11 月起之更生方案有履行之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及收據、銀行存簿交易往來明細、租賃契約、國稅局財產暨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為憑。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卷宗、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更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經審酌債務人所提事證,堪認其所述為真實。而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薪資收入係其履行方案之主要來源,如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導致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或醫療費用增加,致債務人一時清償不能,自不能遽予非難之。本件綜合審酌債務人之學經歷、更生履行情況,並參酌各債權人之意見,兼衡兩造之權益,爰認債務人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並酌定如主文所示之延長期限。

四、綜上,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佩倫

裁判案由:延期清償
裁判日期: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