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420號聲 請 人 羅至成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清算人,因清算完結案未獲備查,尚需時日繼續辦理清算事務,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9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8年2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