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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1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498號聲 請 人 傅桂香相 對 人 蔡月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參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豐簡字第53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一審鑑定界址複丈費4,000元及地籍圖謄本規費30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300元(計算式:1,000+4,000+300=5,300),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