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687號聲 請 人 黃惠冰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於筆錄內簽名。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惟因聲請狀未有聲請人之簽名,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後補正,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