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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1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687號聲 請 人 黃惠冰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於筆錄內簽名。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惟因聲請狀未有聲請人之簽名,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後補正,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