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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063號聲 請 人 陳栁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嘉佑、簡忠偉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假扣押債權人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即可直接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裁定返還之必要。因此,債權人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參照)。另債權人依以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嗣其本案訴訟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後,應類推適用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向民事執行處聲請返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3號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供擔保,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返還保證書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查結果,系爭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業經本院106年度沙簡字第462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自可執該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逕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返還前揭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