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52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代 理 人 莊文村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財團法人私立臺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依民法第41條之規定,於法人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財團法人私立臺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清算人,因本案因案件複雜,且辦理清算申報,事涉拍賣財產釐清及會計稅法等專業,現正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2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8年1月2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