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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4號聲 請 人 莊榮兆

莊榮祿蔡英美陳敏秀林炳煌相 對 人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上列當事人間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裁定,限令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11月15日、107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