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8號聲 請 人 陳俊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諭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間撤銷臨時管理人登記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