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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75號聲 請 人 吳婉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城特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