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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71號受 罰 人 陳池(即禾昌塑膠廠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延展清算完結(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池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其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者,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87條第3項即明。又清算人不於公司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為公司法第87條第4項所明定。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陳池係禾昌塑膠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經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准予禾昌塑膠廠有限公司清算准自民國106年4月2日起展期至106年11月1日止清算完結,有本院司法事務官106年4月12日106年司聲字第554號民事裁定可資為證。然受罰人並未於106年11月1日前完結清算或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迄至107年10月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7年10月12日以107年度司聲字第1665號裁定准予展期(自107年10月2日起展期至108年4月1日止)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聲字第554號、107年度司聲字第1665號案卷查核無訛,自堪認受罰人未於前揭6個月之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依前開規定,本院審酌受罰人延誤清算完結之期間尚短及其原因等情,認以處以1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為適當。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日期:201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