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施郁蕙
葉東榮葉東永葉東涼張火王以仁陳昶良顏富隆蔡孟錡曾建龍共同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其燈即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間解任清算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聲請解任清算人為1,000 元,聲請選任清算人為1,000 元,合計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