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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再易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4號再審原告 王仁宏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再審被告 林金賢

廖本誌陳錦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8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同本院105年度豐補字第561號裁定),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再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欣儀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