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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勞執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73號聲 請 人 陳姳涵相 對 人 利紓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欽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07年5月22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自民國105年12月至107年3月止積欠工資新臺幣二十五萬四千七百七十二元及資遣費新臺幣六萬三千五百四十一元,合計新臺幣三十一萬八千三百一十三元,資方同意於民國107年6月30日前𠥔入勞方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工資等爭議案,於民國107年5月22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已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合計新台幣(下同)318,313元,於107年6月30日前給付,因相對人並未履行,爰聲請就調解結果,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聲請人聲請調解,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選定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並於107年5月22日調解成立,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7年5月25日中市勞資字第1070026766號函及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