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80號聲 請 人 吳壬裕相 對 人 商鈞皓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07年8月16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貳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記載:「…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5萬2000元整,…自107年9月起至107年12月止,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1萬元,最後1期於108年1月10日前給付1萬20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有1期未清償即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既不履行其義務,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