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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勞執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99號聲 請 人 吳士豪聲 請 人 許玉梅聲 請 人 江燕美聲 請 人 陳咪珍聲 請 人 陳世英聲 請 人 易亭伃聲 請 人 江足惠聲 請 人 蔡明榮聲 請 人 邱文仁聲 請 人 楊崇生聲 請 人 陳瑋志聲 請 人 陳庭偉聲 請 人 紀德昌聲 請 人 高美虹聲 請 人 陳敏華聲 請 人 江運旺聲 請 人 李啟誠聲 請 人 陳蜂評聲 請 人 蔣美玉聲 請 人 江政旺聲 請 人 林佳儀聲 請 人 石雲片聲 請 人 劉久賓聲 請 人 溫曙光聲 請 人 陳裕昇聲 請 人 陳宇煌聲 請 人 黃秀美聲 請 人 宋榮杰聲 請 人 林萬騏聲 請 人 林士博聲 請 人 周志豪聲 請 人 洪瑞陽聲 請 人 張嘉麟聲 請 人 黃偉倫聲 請 人 蔡淑芳聲 請 人 施華生聲 請 人 李秋景聲 請 人 陳建綸聲 請 人 陳冠維聲 請 人 陳政綱聲 請 人 陳郁慈相 對 人 台灣福曼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昌秀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07年10月25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有關勞方請求事項詳如勞工請求金額明細表,勞資雙方同意資方於107年10月25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下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有關勞方請求事項詳如勞工請求金額明細表,勞資雙方同意資方於107年10月25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服務證明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於107年10月31日前郵寄予勞方」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公司迄今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等人於107年10月15日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嗣由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於107年10月25日調解成立內容:「有關勞方請求事項詳如勞工請求金額明細表,勞資雙方同意資方於107年10月25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情,業據聲請人等人提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基此,本件聲請人就請求金額部分之聲請強制執行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服務證明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於107年10月31日前郵寄予勞方部分,其性質係不適於強制執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第2款規定,此部分應予以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曹宗鼎勞工請求金額明細表┌──┬─────┬──────┐│編號│ 勞 方 │ 請求金額 ││ │ │ (新台幣) │├──┼─────┼──────┤│1 │吳士豪 │27萬9273元 │├──┼─────┼──────┤│2 │許玉梅 │40萬5553元 │├──┼─────┼──────┤│3 │江燕美 │56萬9898元 │├──┼─────┼──────┤│4 │陳咪珍 │92萬7311元 │├──┼─────┼──────┤│5 │陳世英 │9萬2071元 │├──┼─────┼──────┤│6 │易亭伃 │8萬6523元 │├──┼─────┼──────┤│7 │江足惠 │12萬6882元 │├──┼─────┼──────┤│8 │蔡明榮 │47萬2226元 │├──┼─────┼──────┤│9 │邱文仁 │169萬9632元 │├──┼─────┼──────┤│10 │楊崇生 │9萬2933元 │├──┼─────┼──────┤│11 │陳瑋志 │5萬7958元 │├──┼─────┼──────┤│12 │陳庭偉 │17萬8079元 │├──┼─────┼──────┤│13 │紀德昌 │23萬9579元 │├──┼─────┼──────┤│14 │高美虹 │19萬2012元 │├──┼─────┼──────┤│15 │陳敏華 │7萬9129元 │├──┼─────┼──────┤│16 │江運旺 │18萬5396元 │├──┼─────┼──────┤│17 │李啟誠 │11萬1093元 │├──┼─────┼──────┤│18 │陳蜂評 │74萬2122元 │├──┼─────┼──────┤│19 │蔣美玉 │82萬6626元 │├──┼─────┼──────┤│20 │江政旺 │28萬2700元 │├──┼─────┼──────┤│21 │林佳儀 │11萬5464元 │├──┼─────┼──────┤│22 │石雲片 │65萬2510元 │├──┼─────┼──────┤│23 │劉久賓 │14萬7494元 │├──┼─────┼──────┤│24 │溫曙光 │16萬9822元 │├──┼─────┼──────┤│25 │陳裕昇 │4萬0735元 │├──┼─────┼──────┤│26 │陳宇煌 │16萬4083元 │├──┼─────┼──────┤│27 │黃秀美 │55萬6766元 │├──┼─────┼──────┤│28 │宋榮杰 │35萬5324元 │├──┼─────┼──────┤│29 │林萬騏 │4萬8202元 │├──┼─────┼──────┤│30 │林士博 │19萬6416元 │├──┼─────┼──────┤│31 │周志豪 │19萬7091元 │├──┼─────┼──────┤│32 │洪瑞陽 │8萬2088元 │├──┼─────┼──────┤│33 │張嘉麟 │8萬3224元 │├──┼─────┼──────┤│34 │黃偉倫 │20萬7515元 │├──┼─────┼──────┤│35 │蔡淑芳 │22萬5589元 │├──┼─────┼──────┤│36 │施華生 │18萬0861元 │├──┼─────┼──────┤│37 │李秋景 │101萬8093元 │├──┼─────┼──────┤│38 │陳建綸 │1萬9460元 │├──┼─────┼──────┤│39 │陳冠維 │31萬7940元 │├──┼─────┼──────┤│40 │陳政綱 │44萬4152元 │├──┼─────┼──────┤│41 │陳郁慈 │36萬4239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吳克雯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