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6號原 告 翁榮松上列原告與被告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勞工職業災害賠償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提出民事訴訟追加狀為訴之追加欠繳裁判費。經查,原告追加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460元,尚應補繳5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