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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訴字第225號原 告 邱德福被 告 英格橡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順地 同上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7,610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6,225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5,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訴訟,原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於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80,224元及自107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揆諸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92年8月18日至97年4月28日、103年8月13日至107年3月19日於被告公司任職。92年8月18日至97年4月28日期間,每日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350元,月薪為40,500元【計算式:1350×30=40500】。103年8月13日至107年3月19日期間,每日薪資為1,550元,月薪為46,500元【計算式:1550×30=46500】。惟被告公司將薪水高薪低報,現經試算可取得勞保老年給付一次給付之金額為531,596元,若以每月投保薪資45,000元計算,則原告可領取之金額為1,215,000元,已造成原告可取得之勞保老年給付金額短少683,404元。

㈡、又因被告將薪資高薪低報,造成雇主依法應提繳6%至勞工退休金帳戶之金額亦短少,每月薪水約有23,000元之落差,若以每月差額之23,000元計算,計有59個月短報,其數額為81,420元。

㈢、103年8月13日至107年3月19日每個星期六都有上班,但是被告並無給付薪資,計有180天,被告應給付之加班費為378,720元(計算式:時薪263元×8小時/每日×180天=378,720元)。星期日及國定假日雖然是休假日,但兩造之薪資制度係屬月薪制,縱然休假雇主仍應給付薪資,但從薪資袋可看出,被告並未給付,故請求上開期間180天之星期日薪資,並以每日1,550元計算,計279,000元。至於國定假日部分計有80,600元薪資未付。

㈣、原告在任職期間,被告以原告生產未依標準流程,造成產品及模具損傷,不當扣薪9,140元,然其實為公司老闆之要求。

㈤、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80,224元,及自107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主張:

㈠、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期間應係於92年8月18日就職至97年4月28日離職,後又於103年8月13日就職至107年3月19日離職。而就原告薪資計算方式係以「(工作天數×日薪)+(加班時數×時薪×1.35)-勞健保自付額」,非採月薪制,因此原告主張伊係領取月薪,與事實不符。

㈡、原告指稱94年7月至97年4月間至被告公司任職,並認為被告公司有高薪低報之情況,惟被告否認有高薪低報之情事,而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上情,是原告之主張是否屬實,殊值懷疑。再者,原告自97年4月從被告公司離職後迄今已超過5年,縱使原告於103年間再次任職於被告公司,亦已逾上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規定之時效,故本件原告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

㈢、按照勞動部網站資料所載:「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140元(自108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0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再行加給。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而本件雙方之勞動契約係以日薪計算,並以不低於法定最低時薪來計算日薪,故按照上開勞動部之見解,被告公司並無須再給付原告例假日之工資,然被告公司為體恤員工工作辛苦,於元旦、春節、雙十節、228紀念日、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均會發放薪資與原告,並無原告所述之事實,原告主張並無理由。且由原告週六出勤記錄可知,原告並非於每周周六均應出勤,甚至自106年6月份至107年3月份間從未於週六、日出勤,足證被告公司要求員工於週六上班並非常態,僅係該月份若工作量龐大,才會要求員工於週六上班。又,103年至105年6月,因被告公司業績不佳,並無要求員工於週六上班之情況,況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明以證其說,故原告此部分請求無理由。

㈣、原告104年1月至107年3月之薪資數額表示意見如下:

⑴、原告部分薪資明顯經過竄改,不應為本件裁判證據使用,而原告104年之薪資應以勞保投保薪資認定之。

⑵、又關於年節之休假獎金,屬恩惠性給予,不應列為薪資計算。其中:

⒈105年7月份:1天端午節休假獎金,非屬於工資,應予以扣

除,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該月薪資為51,870元【計算式:53,420元-1,550元】。

⒉105年11月份:1天國慶日休假獎金此部分非屬於工資,應予

以扣除,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該月薪資為49,725元【計算式:53,420元-1,550元-3,800元】。

⒊106年1月份:1天元旦休假獎金及6天春節休假獎金,非屬於

工資,應予以扣除,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該月薪資為35,643元【計算式:46,493元-10,850元】。

⒋106年2月份:1天228紀念日休假獎金,非屬於工資,應予以

扣除,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該月薪資為33,151元【計算式:34,701元-1,550元】。

⒌106年4月份:1天清明節休假獎金,非屬於工資,應予以扣

除,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該月薪資為42,184元【計算式:44,534元-1,550元-800元】。

⒍106年5月份: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休假獎金,非屬於工資

,應予以扣除,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該月薪資為38,789元【計算式:43,889元-3,100元-2,000元】。

⒎106年10月份:1天中秋節及1天國慶日休假獎金,非屬於工

資,應予以扣除,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該月薪資為33,642元【計算式:36,742元-3,100元】。

⒏107年1月份:1天元旦休假獎金,此部分非屬於工資,應予

以扣除,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該月薪資為32,684元【計算式:34,234元-1,550元】。

⒐107年2月份:6天春節及1天228紀念日休假獎金,非屬於工

資,應予以扣除,是按原告所提薪資袋內容,該月薪資為13,355元【計算式:

24,205元-10,850元】。

㈤、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普老字第10860080990號函之計算方式無意見,惟原告於107年3月退保前36個之平均薪資應為31,312元,依法請求26個月之勞保老年給付數額為814,112元,非勞保局上開函文所認定之1,006,434元。

㈥、原告於105年11月間因作業疏失造成模具損壞,使被告損失3,800元,而於106年4月間因作業疏失使被告損失800元之材料費用,非原告主張之2,800元,於106年5月間因作業疏失使被告損失2,000元之材料費用,上開金額共計6,600元,然因原告作業疏失導致被告受有以上損失,而被告在與原告溝通後,原告承認係其本身作業疏失,同意以上開金額於每月工資中抵銷,被告始於該月薪資中扣除上開金額。再者,薪資袋為發薪時所領取,而薪資袋上均載明薪資明細,則原告取得薪資袋後,若認為該月薪資有所短缺,必然會詢問被告,但從未見原告向被告反應薪資短缺,亦可反證原告自知上開薪資扣款是為賠償公司損失,而非薪資短缺。職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

㈦、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同意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⒈原告自92年8月18日至97年4月28日、103年8月13日至107年3月19日於被告公司任職。

⒉被告於92年8月18日至95年10月3日以每月16500元為原告投

保勞工保險;95年12月1日至97年4月28日以每月19200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103年8月13日至104年6月30日以每月19,273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104年7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以每月20008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以21009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3月19日以22000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⒊兩造對於卷內打卡紀錄真正不爭執。

㈡、爭點⒈原告主張是以月薪計算工資,被告僅給付實際工作日數薪資

,就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未給付薪資,應再給付原告,有無理由?⒉原告主張其每月工資40500元或46500元,被告高薪低報勞工

保險,致應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短少提繳,被告應提繳短少之差額,有無理由?⒊原告主張其每月工資40500元或46500元,被告高薪低報,致

其將來老人年金給付短少,被告應賠償短少之差額部分,有無理由?⒋原告主張其任職期間,被告不當扣薪9140元,請求返還,有

無理由?⒌原告主張其星期六加班,被告未給付加班費,有無理由?⒍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180,224元及自107年6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係以月薪計算工資,每月工資於103年8月以前之任職期間為40,500元,103年8月以後為46500元,而被告僅支付其實際出勤日數薪資,而未給付之星期六、日、國定假日薪資,請求被告應再給付此部分工資等語,為被告所否認。而本,依據原告提出之104年至107年間薪資袋之記載,原告工資之計算方式大致以:日勤日數X日給1500元+加班費-健保費等,而日勤日數每月不等,以致每月月薪亦不同,依此觀之兩造應係以原告實際工作日數,作為計算給付工資之基礎,堪可認定。倘若原告如認兩造約定之每月工資應為40,500元或46500元,而以薪資袋上已明載計算工資方式,為何原告在被告公司任職之三、四年間均未提出質疑,顯與常情有違。原告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足證兩造確有約定工資係以每月40,500元或46,500元計算,即難為其有利之認定。是本件原告工資既以實際出勤日數計算,則原告主張其在92年8月18日至97年4月28日、103年8月13日至107年3月19日任職期間,星期六、日、國定假日縱未工作,被告亦應給付薪資云云,應屬無據。

㈡、另原告請求星期六加班之加班費部分。本件依據原告提出之薪資袋及內附之打卡紀錄可知,當月依據打卡紀錄,如有加班情形,即於當月結算並記載於薪資袋上,是倘原告於星期六有加班之情形,該加班費已於當月給付;此外,原告亦未具體主張或舉證其於何年月日之星期六有加班事實,而被告未給付之加班費之情形,則原告其星期六有加班費,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亦屬無據。

㈢、另原告主張其在工作過程中因做壞產品,遭被告扣款共計9140元,但係因被告趕工量產所致,不應對其扣款,因此請求返還等語,據其所提出之薪資袋上之記載為證。惟依據原告薪資袋,其中105年5月扣款1540元部分記載「扣1240料2K300」;105年6月扣款1000元部分記載「扣做無熟」105年11月扣款3800元部分記載「模具」、106年4月扣款800、2000元部分記載「料錢-三拐無熱」;106年5月扣款2000元部分記載「20SUITE吸盤料錢」(見本院卷第104、105、107頁),足見被告於當月給付薪資時已將扣款之理由記載於薪資袋上,且原告自承係因其做壞始遭扣款,其於受領薪資時對於扣款之事由既未曾爭執或異議,其於本件訴訟方主張係其做壞產品係因被告趕工所致,既未提出證據證明,自難認其請求被告返還扣款9140元為有理由。

㈣、原告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

⑴、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因此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勞基法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⑵、關於原告在92年8月18日至97年4月28日任職被告公司期間,

原告既未提出任何薪資資料證明該期間每月工資數額,且已逾被告依法保存工資清冊之年限,則無何事證足認原告主張其每月工資為40500元或被告有低報工資而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情事,自無從准許原告之請求。

⑶、關於原告103年8月13日至107年3月19日任職被告公司期間,

據原告提出標示104年度之薪資袋5紙、105年至107年之薪資袋等為證,被告雖僅承認標示105年6月以後薪資袋之真正,並主張原告在薪資袋上有塗改之情形,而否認其真正等語。惟被告依上開勞基法之規定保存工資清冊5年之義務,經本院命其提出而無正當理由未提出,即有未合。再者,觀之原告在薪資袋塗改係年月部分,據原告稱,因被告交給伊時未記載年月,其事後須以回想方式記錄。而參諸年月份有塗改部分(即104年1月、4月、5月、105年3月、5月)之薪資袋,其內容有關日勤、公休、總數、日給、加班、應支金額合計、健保費扣款、應扣金額合計部分記載並無塗改,且記錄方式一致,應屬在被告任職公司時之薪資袋無訛,而上開年月份雖有塗改,然係原告關於究係何月份之薪資記憶未清所為,惟未必屬錯誤,是被告既未能提出工資清冊以釐清正確月份,則應以原告主張為真實。再者,原告未提出103年8月至12月份及105年1月份之薪資袋;另僅提出104年度5個月份薪資袋,關於此期間之薪資,被告本有義務提出工資清冊卻未提出,則衡以原告其餘薪資袋顯示之工作情形,及一般週休二日之情形,則每月應以工作日數約為22日計算【至103年8月月份因原告自13日始任職,該月份之工作日數扣除星期六、日為13日】;又本件兩造係以原告實際工作日數計算工資,則被告主張原告於年節未上班,而給付部分,應屬年節獎金,應屬可信。則依原告薪資袋、打卡紀錄及上揭說明,原告自103年8月13日起至107年3月19日止之工作日數及受領薪資等情,即如附表一所示。

⑷、再者,兩造關於原告任職期間之103年8月13日至104年6月30

日以每月19,273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104年7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以每月20008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以21009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3月19日以22000元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等節,另被告實際提繳勞工退休金數額如附表一「實際提繳數額欄所示,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原告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在卷可憑(見司促卷第35至44頁),惟原告每月工資較被告投保勞保數額為高,則被告應依原告實際領取之如附表一每月工資欄所示金額,再依勞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應投保數額之6%,即為被告應為原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依此計算,不足部分,被告依法仍應提繳其差額如附表一「得請求提繳差額」欄所示,共計46,225元,故原告主張其受有該金額之損害,洵屬有據。又原告雖請求被告給付金額,惟原告尚未符合領取退休金規定,則依上開說明,應得請求雇主即被告將未足額之46,225元提繳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應予准許。

㈤、原告請求因被告短報每月投保薪資,致其得請領之老年年金短少之損失,被告應賠償部分:

⑴、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以現金發給之保險

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第2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另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同條例第58條之2第2項規定:符合第58條第1項第1款及第5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58條第1項及第5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依第58條第1項第2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2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按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⑵、查,原告為00年0月00日出生,自72年11月5日起斷續加保至

107年3月19日退保,年滿59歲,保險年資合計20年又166日(以20年6個月計),已符合請領減給老年年金給付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依據被告實際為原告投保之情形,原告如申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按107年3月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平均月投保薪資20,446元,發給26個月,得領取之金額為531,596元等情,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6月20日保普老字第1086008099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8頁)。惟依據原告每月領取工資數額,被告自107年3月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每月應投保薪資即如附表二所示,則依此計算被告自107年3月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8,4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此,原告如申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其得領取之數額應為38,431元x26個月=999,206元。則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少報投保薪資金額致其得短少請領老年年金給付467,610元【999,206元-531,596元=467,610元】,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應屬有據。

⑶、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等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於107年6月13日於調解時請求被告給付,而被告仍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自107年6月14日起算年息百分之5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被告應提繳46225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及請求被告應給付467,610元,及自107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如附表一:

103年度┌─────┬────┬─────┬─────┬────┬─────┬─────┬─────┬─────┬────┬────┬──────┐│年月份 │① │②實際工作│③年節獎金│④加班費│⑤扣款 │⑥被告實際│⑦實際提繳│⑧每月工資│⑨應投保│⑩應提繳│得請求提繳差││ │工作日數│日數工資 │ │ │ │投保數額 │數額 │②+④-⑤ │數額 │數額 │額(⑩-⑦) │├─────┼────┼─────┼─────┼────┼─────┼─────┼─────┼─────┼────┼────┼──────┤│103年8月 │13日 │20150元 │ -- │ -- │ -- │19273元 │1156元 │20150元 │21000元 │1260元 │104元 │├─────┼────┼─────┼─────┼────┼─────┼─────┼─────┼─────┼────┼────┼──────┤│103年9月 │22日 │34100元 │ -- │ -- │ -- │19273元 │1156元 │34100元 │34800元 │2088元 │0元 │├─────┼────┼─────┼─────┼────┼─────┼─────┼─────┼─────┼────┼────┼──────┤│103年10月 │24日 │34100元 │ -- │ -- │ -- │19273元 │1156元 │34100元 │34800元 │2088元 │932元 │├─────┼────┼─────┼─────┼────┼─────┼─────┼─────┼─────┼────┼────┼──────┤│103年11月 │22日 │34100元 │ -- │ -- │ -- │19273元 │1156元 │34100元 │34800元 │2088元 │932元 │├─────┼────┼─────┼─────┼────┼─────┼─────┼─────┼─────┼────┼────┼──────┤│103年12月 │22日 │34100元 │ -- │ -- │ -- │19273元 │1156元 │34100元 │34800元 │2088元 │932元 │└─────┴────┴─────┴─────┴────┴─────┴─────┴─────┴─────┴────┴────┴──────┘104年度┌─────┬────┬─────┬─────┬────┬─────┬─────┬─────┬─────┬────┬────┬──────┐│年月份 │① │②實際工作│③年節獎金│④加班費│⑤扣款 │⑤被告實際│⑥實際提繳│⑧每月工資│⑨應投保│⑩應提繳│得請求提撥差││ │工作日數│日數工資 │ │ │ │投保數額 │數額 │②+④-⑤ │數額 │數額 │額(⑩-⑦) │├─────┼────┼─────┼─────┼────┼─────┼─────┼─────┼─────┼────┼────┼──────┤│104年1月 │24日 │37200元 │元旦 │8000元 │ -- │19273元 │1156元 │45200元 │43900元 │2643元 │1478元 ││ │ │ │1550元 │ │ │ │ │ │ │ │ │├─────┼────┼─────┼─────┼────┼─────┼─────┼─────┼─────┼────┼────┼──────┤│104年2月 │15日 │12,250元 │ │ │ -- │19273元 │1156元 │12250元 │19273元 │1156元 │0元 │├─────┼────┼─────┼─────┼────┼─────┼─────┼─────┼─────┼────┼────┼──────┤│104年3月 │24日 │37200元 │ │7000元 │ -- │19273元 │1156元 │44200元 │43900元 │2643元 │1478元 │├─────┼────┼─────┼─────┼────┼─────┼─────┼─────┼─────┼────┼────┼──────┤│104年4月 │22日 │34100元 │ │ │ -- │19273元 │1156元 │34100元 │34800元 │2088元 │932元 │├─────┼────┼─────┼─────┼────┼─────┼─────┼─────┼─────┼────┼────┼──────┤│104年5月 │22日 │34100元 │1550元 │6000元 │ -- │19273元 │1156元 │40100元 │42000元 │2520元 │1364元 │├─────┼────┼─────┼─────┼────┼─────┼─────┼─────┼─────┼────┼────┼──────┤│104年6月 │24.5日 │37975元 │1550元 │6500元 │ -- │19273元 │1156元 │44475元 │43900元 │2643元 │1478元 │├─────┼────┼─────┼─────┼────┼─────┼─────┼─────┼─────┼────┼────┼──────┤│104年7月 │22日 │34100元 │ │ │ -- │20008元 │1200元 │34100元 │34800元 │2088元 │888元 │├─────┼────┼─────┼─────┼────┼─────┼─────┼─────┼─────┼────┼────┼──────┤│104年8月 │22日 │34100元 │ │ │ -- │20008元 │1200元 │34100元 │34800元 │2088元 │888元 │├─────┼────┼─────┼─────┼────┼─────┼─────┼─────┼─────┼────┼────┼──────┤│104年9月 │22日 │34100元 │ │ │ -- │20008元 │1200元 │34100元 │34800元 │2088元 │888元 │├─────┼────┼─────┼─────┼────┼─────┼─────┼─────┼─────┼────┼────┼──────┤│104年10月 │20.5日 │31775元 │國慶日 │6000元 │ -- │20008元 │1200元 │37775元 │38200元 │2292元 │1092元 ││ │ │ │1550元 │ │ │ │ │ │ │ │ │├─────┼────┼─────┼─────┼────┼─────┼─────┼─────┼─────┼────┼────┼──────┤│104年11月 │22日 │34100元 │ │ │ -- │20008元 │1200元 │34100元 │34800元 │2088元 │888元 │├─────┼────┼─────┼─────┼────┼─────┼─────┼─────┼─────┼────┼────┼──────┤│104年12月 │22日 │34100元 │ │ │ -- │20008元 │1200元 │34100元 │34800元 │2088元 │888元 │└─────┴────┴─────┴─────┴────┴─────┴─────┴─────┴─────┴────┴────┴──────┘105年度┌─────┬────┬─────┬─────┬────┬─────┬─────┬─────┬─────┬────┬────┬──────┐│年月份 │① │②實際工作│③年節獎金│④加班費│ ⑤扣款 │⑥被告實際│⑦實際提繳│⑧每月工資│⑨應投保│⑩應提繳│得請求提撥差││ │工作日數│日數工資 │ │ │ │投保數額 │數額 │②+④-⑤ │數額 │數額 │額(⑩-⑦) │├─────┼────┼─────┼─────┼────┼─────┼─────┼─────┼─────┼────┼────┼──────┤│105年1月 │22日 │34100元 │ │ │ -- │20008元 │1200元 │34100元 │34800元 │2088元 │888元 │├─────┼────┼─────┼─────┼────┼─────┼─────┼─────┼─────┼────┼────┼──────┤│105年2月 │4日 │15500元 │ │1500元 │ -- │20008元 │1200元 │17000元 │20008元 │1200元 │0元 │├─────┼────┼─────┼─────┼────┼─────┼─────┼─────┼─────┼────┼────┼──────┤│105年3月 │24日 │38750元 │ │6000元 │ -- │20008元 │1200元 │44750元 │45800元 │2748元 │ │├─────┼────┼─────┼─────┼────┼─────┼─────┼─────┼─────┼────┼────┼──────┤│105年4月 │26日 │40300元 │ │8000元 │ -- │20008元 │1200元 │48300元 │45800元 │2748元 │1548元 │├─────┼────┼─────┼─────┼────┼─────┼─────┼─────┼─────┼────┼────┼──────┤│105年5月 │25日 │40300元 │ │6000元 │扣1540元 │20008元 │1200元 │44606元 │45800元 │2748元 │1548元 │├─────┼────┼─────┼─────┼────┼─────┼─────┼─────┼─────┼────┼────┼──────┤│105年6月 │25日 │38750元 │ │9135元 │扣1000元 │20008元 │1200元 │45885元 │45800元 │2748元 │1548元 │├─────┼────┼─────┼─────┼────┼─────┼─────┼─────┼─────┼────┼────┼──────┤│105年7月 │26日 │40300元 │端午節 │11570元 │ -- │20008元 │1200元 │51870元 │45800元 │2748元 │1548元 ││ │ │ │1550元 │ │ │ │ │ │ │ │ │├─────┼────┼─────┼─────┼────┼─────┼─────┼─────┼─────┼────┼────┼──────┤│105年8月 │27日 │41850元 │ │13354元 │ -- │20008元 │1200元 │55204元 │45800元 │2748元 │1548元 │├─────┼────┼─────┼─────┼────┼─────┼─────┼─────┼─────┼────┼────┼──────┤│105年9月 │22.5日 │36425元 │ │11934元 │ -- │20008元 │1200元 │48359元 │45800元 │2748元 │1548元 │├─────┼────┼─────┼─────┼────┼─────┼─────┼─────┼─────┼────┼────┼──────┤│105年10月 │25日 │38750元 │ │12827元 │ -- │20008元 │1200元 │51577元 │45800元 │2748元 │1548元 │├─────┼────┼─────┼─────┼────┼─────┼─────┼─────┼─────┼────┼────┼──────┤│105年11月 │25.5日 │39525元 │國慶日 │14000元 │扣3800元 │20008元 │1200元 │49725元 │45800元 │2748元 │1548元 ││ │ │ │1550元 │ │ │ │ │ │ │ │ │├─────┼────┼─────┼─────┼────┼─────┼─────┼─────┼─────┼────┼────┼──────┤│105年12月 │26日 │40300元 │ │8811元 │ -- │20008元 │1200元 │49111元 │45800元 │2748元 │1548元 │└─────┴────┴─────┴─────┴────┴─────┴─────┴─────┴─────┴────┴────┴──────┘106年度┌─────┬────┬─────┬─────┬────┬─────┬─────┬─────┬─────┬────┬────┬──────┐│年月份 │① │②實際工作│③年節獎金│④加班費│ ⑤扣款 │⑥被告實際│⑦實際提繳│⑧每月工資│⑨應投保│⑩應提繳│得請求提撥差││ │工作日數│日數工資 │ │ │ │投保數額 │數額 │②+④-⑤ │數額 │數額 │額(⑩-⑦) ││ │ │ │ │ │ │ │ │ │ │ │ │├─────┼────┼─────┼─────┼────┼─────┼─────┼─────┼─────┼────┼────┼──────┤│106年1月 │20日 │31000元 │元旦、春節│4643元 │ -- │21009元 │1261元 │35643元 │36300元 │2178元 │917元 ││ │ │ │10850元 │ │ │ │ │ │ │ │ │├─────┼────┼─────┼─────┼────┼─────┼─────┼─────┼─────┼────┼────┼──────┤│106年2月 │18.5日 │28675元 │228紀念日 │4476元 │ -- │21009元 │1261元 │33151元 │33300元 │1998元 │737元 ││ │ │ │1550元 │ │ │ │ │ │ │ │ │├─────┼────┼─────┼─────┼────┼─────┼─────┼─────┼─────┼────┼────┼──────┤│106年3月 │27日 │41850元 │ │8430元 │ -- │21009元 │1261元 │50280元 │45800元 │2748元 │1478元 │├─────┼────┼─────┼─────┼────┼─────┼─────┼─────┼─────┼────┼────┼──────┤│106年4月 │23日 │35650元 │清明節 │7334元 │扣款800元 │21009元 │1261元 │42184元 │43900元 │2634元 │1373元 ││ │ │ │1550元 │ │ │ │ │ │ │ │ │├─────┼────┼─────┼─────┼────┼─────┼─────┼─────┼─────┼────┼────┼──────┤│106年5月 │22.5日 │34875元 │勞動節、端│5914元 │扣款2000元│21009元 │1261元 │38789元 │40100元 │2406元 │1145元 ││ │ │ │午節3100元│ │ │ │ │ │ │ │ │├─────┼────┼─────┼─────┼────┼─────┼─────┼─────┼─────┼────┼────┼──────┤│106年6月 │22日 │34100元 │ │6633元 │ -- │21009元 │1261元 │40733元 │42000元 │2520元 │1259元 │├─────┼────┼─────┼─────┼────┼─────┼─────┼─────┼─────┼────┼────┼──────┤│106年7月 │21日 │32550元 │ │7250元 │ -- │21009元 │1261元 │39800元 │40100元 │2406元 │1145元 │├─────┼────┼─────┼─────┼────┼─────┼─────┼─────┼─────┼────┼────┼──────┤│106年8月 │22.5日 │334875元 │ │7514元 │ -- │21009元 │1261元 │42389元 │43900元 │2634元 │1373元 │├─────┼────┼─────┼─────┼────┼─────┼─────┼─────┼─────┼────┼────┼──────┤│106年9月 │20日 │31000元 │ │6534元 │ -- │21009元 │1261元 │37534元 │38200元 │2292元 │1031元 │├─────┼────┼─────┼─────┼────┼─────┼─────┼─────┼─────┼────┼────┼──────┤│106年10月 │18日 │27900元 │中秋節、國│5742元 │ -- │21009元 │1261元 │33642元 │34800元 │2088元 │827元 ││ │ │ │慶日3100元│ │ │ │ │ │ │ │ │├─────┼────┼─────┼─────┼────┼─────┼─────┼─────┼─────┼────┼────┼──────┤│106年11月 │18日 │27900元 │ │5220元 │ -- │21009元 │1261元 │33120元 │33300元 │1998元 │737元 │├─────┼────┼─────┼─────┼────┼─────┼─────┼─────┼─────┼────┼────┼──────┤│106年12月 │16日 │24800元 │ │3654元 │ -- │21009元 │1261元 │28454元 │28800元 │1728元 │467元 │└─────┴────┴─────┴─────┴────┴─────┴─────┴─────┴─────┴────┴────┴──────┘107年度┌─────┬────┬─────┬─────┬────┬─────┬─────┬─────┬─────┬────┬────┬──────┐│年月份 │① │②實際工作│③年節獎金│④加班費│⑤扣款 │⑥被告實際│⑦實際提繳│⑧每月工資│⑨應投保│⑩應提繳│得請求提撥差││ │工作日數│日數工資 │ │ │ │投保數額 │數額 │②+④-⑤ │數額 │數額 │額(⑩-⑦) │├─────┼────┼─────┼─────┼────┼─────┼─────┼─────┼─────┼────┼────┼──────┤│107年1月 │18日 │27900元 │元旦1550元│4784元 │ -- │22000元 │1320 │32684元 │33300元 │1998元 │678元 │├─────┼────┼─────┼─────┼────┼─────┼─────┼─────┼─────┼────┼────┼──────┤│107年2月 │8日 │12400元 │春節、228 │955元 │ -- │22000元 │1320 │13355元 │22000元 │1320元 │0元 ││ │ │ │共10850元 │ │ │ │ │ │ │ │ │├─────┼────┼─────┼─────┼────┼─────┼─────┼─────┼─────┼────┼────┼──────┤│107年3月 │6日 │9300元 │ │476元 │ -- │22000元 │未提繳 │9776元 │22000元 │587元 │587元 │└─────┴────┴─────┴─────┴────┴─────┴─────┴─────┴─────┴────┴────┴──────┘附表二104年度 105年度┌─────┬────┐ ┌─────┬────┐│年月份 │應投保數│ │年月份 │應投保數││ │額 │ │ │額 │├─────┼────┤ ├─────┼────┤│104年4月 │34800元 │ │105年1月 │34800元 │├─────┼────┤ ├─────┼────┤│104年5月 │42000元 │ │105年2月 │20008元 │├─────┼────┤ ├─────┼────┤│104年6月 │43900元 │ │105年3月 │45800元 │├─────┼────┤ ├─────┼────┤│104年7月 │34800元 │ │105年4月 │45800元 │├─────┼────┤ ├─────┼────┤│104年8月 │34800元 │ │105年5月 │45800元 │├─────┼────┤ ├─────┼────┤│104年9月 │34800元 │ │105年6月 │45800元 │├─────┼────┤ ├─────┼────┤│104年10月 │38200元 │ │105年7月 │45800元 │├─────┼────┤ ├─────┼────┤│104年11月 │34800元 │ │105年8月 │45800元 │├─────┼────┤ ├─────┼────┤│104年12月 │34800元 │ │105年9月 │45800元 │└─────┴────┘ ├─────┼────┤

│105年10月 │45800元 │├─────┼────┤│105年11月 │45800元 │├─────┼────┤│105年12月 │45800元 │└─────┴────┘106年度 107年度┌─────┬────┐ ┌─────┬────┐│年月份 │應投保數│ │年月份 │應投保數││ │額 │ │ │額 │├─────┼────┤ ├─────┼────┤│106年1月 │36300元 │ │107年1月 │33300元 │├─────┼────┤ ├─────┼────┤│106年2月 │33300元 │ │107年2月 │22000元 │├─────┼────┤ │ │ ││106年3月 │45800元 │ ├─────┼────┤├─────┼────┤ │107年3月 │22000元 ││106年4月 │43900元 │ └─────┴────┘├─────┼────┤│106年5月 │40100元 │├─────┼────┤│106年6月 │42000元 │├─────┼────┤│106年7月 │40100元 │├─────┼────┤│106年8月 │43900元 │├─────┼────┤│106年9月 │38200元 │├─────┼────┤│106年10月 │34800元 │├─────┼────┤│106年11月 │33300元 │├─────┼────┤│106年12月 │28800元 │└─────┴────┘107年度┌─────┬────┐│年月份 │應投保數││ │額 │├─────┼────┤│107年1月 │33300元 │├─────┼────┤│107年2月 │22000元 ││ │ │├─────┼────┤│107年3月 │22000元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