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毅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采綾
黃淑敏陳寶施月蓮林羿瑩古珍禎何秀珍周玉寶趙柔澐阮蓓妹黎金惠藍秋娟李瑞玲黃怡蘋趙菁花吳倩萍杜美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230 號給付離職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5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