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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簡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65號上 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關永忠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旺然確認遺贈關係存在事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確認遺贈關係存在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裁判案由:確認遺贈有效
裁判日期: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