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原 告 羅月寅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被 告 劉張阿幼
劉俊顯劉春櫻劉秀蘭劉美玲劉曾秀春劉高誠劉阿文劉文祥劉建平劉建昌林劉綢曾鈺雯曾浚恆曾淑玲丁心柔徐木水徐秉謙徐木蘭徐秀鳳羅名枝(即劉四快之繼承人)羅慶池(即劉四快之繼承人)羅寬柱(即劉四快之繼承人)劉文光劉文玲劉文惠劉淑美被 告 江雅鈴
劉君怡劉源哲陳彩雲陳泉欽陳泉州劉秀琴詹劉玉蘭劉双蓮劉蕙瓊劉百合劉恒盛劉玟如劉杏琴鄭湘玲劉昱龍張明村張淑媚張淑雯張洲偉王劉秋菊劉賢德陳美正劉宇峰劉嘉雯黃劉春桃劉火磊劉美旦張桂娥巴素真張郡毓張浩瀚張浩哲黃鎮寬黃秋英黃孟華李青山李青錢李月蘭李香蘭李青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7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劉君怡等人似非繼承人,誤列為本案被告,此部分尚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