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原 告 陳淑女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複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被 告 陳秀雄被 告 陳聰文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複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履行遺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繼承人陳黃延於民國106年1月15日死亡,遺有不動產、存款、股票等財產(下稱系爭遺產),全體繼承人為其子女即兩造三人,爰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
三、經查:被告主張被繼承人陳黃延生前有預立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將系爭遺產中之臺中市○區○○街○○巷○○號1樓房地,遺贈予訴外人陳倉生,陳倉生業以兩造為被告,提起鈞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履行遺囑事件,請求兩造將上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倉生等情,業據提出系爭遺囑為證,並有本院案件查詢索引卡為證。因上開房地所有權是否應移轉登記予陳倉生,關係本件待分割之標的即系爭遺產之範圍,為本件遺產分割訴訟之前提法律關係,即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履行遺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