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原 告 陳淑女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複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被 告 陳秀雄
陳聰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秋鴻
李學鏞律師複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於本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履行遺囑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今該民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在卷可參。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