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18號
108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彭建民
彭中生彭麗珍彭國聖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追加原告 彭○○法定代理人 凃琴特別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凃琴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黃文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民國109 年11月12日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複代理人黃冠中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複代理人之記載,然因該複代理人業已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解除委任,本判決前開記載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