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原 告 陳春雪
陳豊寶陳明婉葉瀚中葉韋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被 告 陳永杭
陳信元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陳春雪、陳豊寶、陳明婉、葉瀚中、葉韋麟就被繼承人陳景財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之特留分比例權利存在。
二、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十四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所辦理之登記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景財於民國106年10月15日死亡,其配偶陳洪秀妹先於103年8月25日死亡,原告陳春雪、陳豊寶、陳明婉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原告葉瀚中、葉韋麟之母陳明如於105年4月8日死亡,被告陳永杭、陳信元之父陳松林於87年8月31日死亡,均為本件之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陳景財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經被告提出始知被繼承人已於生前辦理公證遺囑,內容係將附表一遺產指定由被告二人共同繼承。因被繼承人遺囑分配結果已侵害原告陳春雪、陳豊寶、陳明婉特留分10分之1,以及原告葉瀚中、葉韋麟特留分20分之1,而被告二人已於107年6月14日持遺囑就不動產辦理遺囑繼承登記(權利範圍各2分之1),原告自得行使扣減權,爰依民法第1225、1187條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以:對於公證遺囑、應繼分、特留分及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已登記為被告所有部分,均不爭執;被繼承人陳景財及其配偶之晚年,均為被告一家人單獨照顧,喪禮亦為被告所支付,故應尊重被繼承人之遺囑,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置辯。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分割財產之遺囑,以不違背特留分之規定為限,應尊重遺囑人之意思,如遺囑所定分割方法,係因當時法律尚無女子繼承財產權之根據而并非有厚男薄女之意思,此後開始繼承,如女子已取得繼承權,自應依照法定順序按人數平均分受,若遺囑立於女子已有繼承財產權之後,而分割方法顯有厚男薄女之意思,則除違背特留分之規定外,於開始繼承時即應從其所定,院字第741號解釋可資參照。次按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者,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故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1042號裁判要旨)。亦即若遺囑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而侵害繼承人特留分,該繼承人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扣減權。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陳景財之子女、孫子女,均為繼承人及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陳景財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經公證遺囑而由被告二人共同繼承,並已經被告為遺囑繼承之登記,顯有侵害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留分比例,原告自得請求扣減權等情,均為被告所不爭執。因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的物,故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是附表一所示之被繼承人遺產應屬於被告及特留分權利人即原告陳春雪、陳豊寶、陳明婉、葉瀚中、葉韋麟公同共有,惟被告逕持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其行為已侵害原告之特留分權益,原告自可請求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6月14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所辦理之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以,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肆、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其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有如附表二所示特留分之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為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慧附表:
┌──┬──┬────────────────┬────┐│編號│種類│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土地│臺中市○○區○○段○○○○○○號(面│全部 ││ │ │積:2,179.58平方公尺) │ │├──┼──┼────────────────┼────┤│ 2 │房屋│臺中市○○區○○段○○○○號(門牌 │全部 ││ │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面│ ││ │ │積:181.88平方公尺) │ │└──┴──┴────────────────┴────┘附表二┌──────┬──────┬──────┐│姓 名 │ 應繼分比例 │特留分比例 │├──────┼──────┼──────┤│陳春雪 │1/5 │1/10 │├──────┼──────┼──────┤│陳豊寶 │1/5 │1/10 │├──────┼──────┼──────┤│陳明婉 │1/5 │1/10 │├──────┼──────┼──────┤│葉瀚中 │1/10 │1/20 │├──────┼──────┼──────┤│葉韋麟 │1/10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