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詹明塗
詹榮凱游詹阿金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遺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肆萬捌仟伍佰參拾伍元(計算式:
【4,190,284 元+439,920 元+363,714 元+1,592,104 元+1,161,537 元】×【1/5 +1/5 +1/5 】=4,648,5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零伍佰伍拾貳元。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