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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文奕

王宥欽王進福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秀溶

王冠之王品姈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962元(即原告三人之特留分數額),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