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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原 告 王秀溶

王冠之王品姈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複 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陳建勛律師被 告 王文奕

王宥欽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福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3關於「...(門牌:臺中市○○區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臺中市○○區○○街○○巷○○號)」。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