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原 告 林妙珊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複代理人 謝佩軒律師被 告 張光前(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張麗美(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張茜茜(即張燕玲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張義雄(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張光榮(即張仲蓭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繼承人洪美智與張仲蓭婚姻及系爭遺囑之效力,為本件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訴訟之前提法律關係,即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5年度婚字第712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裁定命在上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105年度婚字第712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裁定、最高法院函文及調得另案105年度婚字第712號卷宗為憑。故本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