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原 告 林妙珊被 告 張光前(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張麗美(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張光榮(即張仲蓭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被 告 張茜茜(即張燕玲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張義雄(即張仲蓭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張茜茜、張義雄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洪美智與訴外人張仲蓭於民國103年7月30日結婚,被繼承人於105年2月22日死亡,張仲蓭則於105年6月29日死亡(再轉繼承人為被告張光前、張麗美、張茜茜、張義雄、張光榮),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於104年8月21日立有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內容為:「本人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張仲蓭、長女林政妤、次女林妙珊。二、遺產之分配:(一)本人所有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以及座落於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之建物暨共有部份之土地,全部由配偶張仲蓭單獨繼承。(二)本人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1),以及座落於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6F-5)之建物,暨共有部份之土地,由兩名子女,林政妤、林妙珊各繼承1/2。…四、本遺囑指定翁瑋律師為遺囑執行人…」,嗣翁瑋律師於107年1月19日持系爭遺囑前往地政機關辦理遺囑繼承登記予張仲蓭,並於同日辦理繼承登記予被告5人,迄原告收到登記完畢通知書,始知悉上情。原告否認被繼承人與張仲蓭之婚姻關係及遺囑有效,另案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及遺囑無效之訴。
二、倘系爭遺囑有效,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40,459,146元,附表編號59至74部分係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張仲蓭之財產,應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為贈與之歸扣;另有關動產部分(存款、股票、基金)業經抵繳遺產稅行政執行完畢,目前得分配遺產僅存附表編號1至13之不動產,合計總額18,325,646元。原告之應繼分為3分之1,特留分為6分之1,原告特留分金額為3,054,274元【計算式:18,325,646元/6】,以系爭遺囑指定遺產之分割方法,原告分得附表編號2、11號房地價值為1,387,632元【計算式:(1,498,464元+1,276,800元)/2=1,387,632元】,其餘未分配之遺產(即附表編號1、7、8、9、12、13)再由兩造共同繼承,原告亦僅分得1,040,794元【計算式:(285,165+1,306,690+785,722+56,901+164,804+523,100)/3=1,040,794元】,合計2,428,426元(1,387,632元+1,040,794元=2,428,426元),顯不足原告特留分之數額,是系爭遺囑指定之遺產分割方法已侵害原告之特留分,爰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
三、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3至6、10所示不動產所為「登記日期:民國107年2月5日、登記原因:遺囑繼承」及「登記日期:民國107年2月5日、登記原因:繼承」等登記予以塗銷。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張光前、張麗美、張光榮則以:被繼承人之遺產共計40,459,146元,原告之遺產特留分額為6,743,191元(計算式:
40,459,146×1/3×1/2=6,743,191),而依系爭遺囑所列原告及訴外人林政妤繼承之附表編號2、11,均各分得應有部分2分之1,價額為1,387,632元【計算式:(1,498,464+1,276,800)×1/2=1,387,632】,再加上遺囑中未列入分配之其他遺產,原告得按其應繼分1/3計算取得之財產價額為9,164,727元【計算式:(遺產總值40,459,146元-遺囑分配予張仲蓭9,840,000元-349,700元-遺囑分配予林政妤及原告1,498,464元-1,276,800元)×1/3=9,164,727元】,則原告就系爭遺產因繼承而取得價額為10,552,359元【計算式:1,387,632+9,164,727=10,552,359】,遠大於原告特留分金額6,743,191元,原告之特留分並未因系爭遺囑之分配而受有侵害,自無扣減權可言。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張茜茜、張義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繼承人於103年7月30日與張仲蓭結婚,被繼承人於105年2月22日死亡,張仲蓭於105年6月29日死亡,被告張光前、張麗美、張茜茜、張義雄、張光榮為張仲蓭之繼承人,又被繼承人於104年8月21日立有自書遺囑,指定附表編號3至6、10部分,由張仲蓭單獨繼承,附表編號2、11部分,由林妙珊、訴外人林政妤共同繼承各2分之1,業已辦妥遺囑繼承登記、繼承登記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自書遺囑、認證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本院卷一第37至55頁、第67至87頁、第111至123頁),此部分堪認屬實。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提起被繼承人與張仲蓭之婚姻關係不存在及系爭遺囑無效之訴,業經本院105年度婚字第712號民事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復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均以上訴駁回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家再字第2號以再審之訴駁回,有各該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437、443至468頁;本院卷二第41至60頁)。從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張仲蓭、原告、林政妤,應繼分各3分之1,且本件系爭遺囑為有效之遺囑,首堪認定。
三、按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1165條第1項、第1187條、第12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225條,僅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未認侵害特留分之遺贈為無效(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279號判決意旨參照),此於遺囑指定應繼分或分割方法而侵害特留分時,自應為同一解釋。即對於特留分之保障,雖民法第1225條僅規定,當被繼承人之遺贈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繼承人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對於遺囑指定應繼分或分割方法而侵害特留分時,則無明文規定,然法定特留分之規範目的既係保障繼承人之繼承權,倘被繼承人得藉由遺囑指定應繼分或指定分割方法為侵害,則法定特留分規範即因無法保障而流於空文。是故,應認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就遺囑指定應繼分或分割方法而侵害特留分之部分行使扣減權,但侵害特留分之遺囑並非無效。又依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而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給請求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均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故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是以,上開民法第1224條所謂之「應繼財產」,當指扣除上開「繼承費用」後之遺產。經查:
㈠被繼承人洪美智應繼財產為22,609,579元:
原告主張附表編號59至74所示,均係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張仲蓭之財產,應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為贈與之歸扣(本院卷一第27、319頁)。經查:
①附表編號59、60、61部分:
原告就附表編號59、60所示之現金提領436萬元、112萬元部分,另案向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有該判決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61至67頁);另附表編號61所示之現金提領105萬元,依卷附資料無法證明係他人盜領,自屬有權處分之款項,且均無證據證明該等金額於繼承發生時尚仍存在,自不列入遺產範圍,原告此部分主張即無可採。
②附表編號62至69部分:
附表編號62至69所示保險部分,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均係屬被繼承人之遺產,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該等保險有何生前贈與張仲蓭之情形,自應列入遺產範圍。
③附表編號70部分:
原告固主張附表編號70所示出售土地所得之600萬元應歸扣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云云,然此部分既係被繼承人生前就其所有之不動產所為之處分,且無證據證明該600萬元於繼承發生時尚仍存在,而原告亦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證明被繼承人已將該600萬元贈與張仲蓭且符合歸扣之要件,是難認此部分應列入遺產範圍計算,原告主張不足為採。
④附表編號71、72部分:
就附表編號71、72所示保險變更要保人為張仲蓭部分,係被繼承人生前就系爭保險契約所為之變更,應屬有效,是附表編號71、72所示保險之要保人,既已變更為張仲蓭,自非屬遺產範圍,原告亦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證明此部分符合歸扣之要件,是難認此部分應列入遺產範圍計算,原告主張不足為採。
⑤附表編號74部分:
查本件遺產稅繳納乙事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通知,業就被繼承人所遺動產部分執行完畢,惟就法院提存金部分,因另案偵查而暫未執行,有遺囑執行人翁瑋律師寄發予繼承人之存證信函可佐(本院卷一第249頁),且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該提存金已贈與張仲蓭之事實,足認該筆提存金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
⑥附表編號73部分:
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附表編號73所示存款227元生前已贈與訴外人張仲蓭之事實,足認該筆存款仍屬被繼承人洪美智之遺產。
⑦至原告主張應依民法第1173條所規定予以歸扣云云,惟原告
並未舉證證明被繼承人有贈與其所指各財產予張仲蓭且符合特種贈與之要件,且縱認被繼承人生前有將如附表編號71、72所示之保險變更要保人為張仲蓭,然亦無從證明係因營業、分居等所為之贈與,從而,本件並無特種贈與歸扣之適用。
⑧從而,剔除上開不列入遺產範圍項目(即附表編號59至61、7
0至72),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遺產價值合計為24,554,607元(計算式:40,459,146元【兩造不爭執,本院卷一第29、281頁;本院卷二第31頁】-436萬元-112萬元-105萬元-600萬元-2,092,214元-1,282,325元=24,554,607元)。再扣除遺產稅費用1,945,028元(本院卷一第161頁),被繼承人洪美智應繼財產為22,609,579元。
㈡原告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為其應繼分2分之1,即
為6分之1,故原告特留分金額為3,768,263元【計算式:22,609,579元÷6=3,768,263元】。㈢原告可分得被繼承人遺產價值為4,051,891元: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動產部分(即存款、投資)業經抵繳遺產稅執行完畢,有遺囑執行人翁瑋律師寄發予繼承人之存證信函可佐(本院卷一第249頁);又系爭遺囑將如附表編號2至6、10、11所示不動產,指定由原告及張仲蓭分別繼承,且原告不爭執其依系爭遺囑分配取得附表編號2、11之價值為1,387,632元【計算式:(1,498,464元+1,276,800元)×1/2=1,387,632元】。原告得分配之遺產為附表編號2、11之不動產(依系爭遺囑)、遺囑未分配之附表編號1、7至9、1
2、13之不動產、附表編號62至69之保險及附表編號74之提存金(遺囑未分配部分,原告按其應繼分比例可分得1/3),則其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合計為4,051,891元【計算式:遺囑分配不動產1,387,632元+[(遺囑未分配不動產合計3,122,382元+保險合計2,670,394元+提存金220萬元)×1/3]=4,051,891元】。
㈣原告之特留分為3,768,263元,原告可分得之遺產價額為4,05
1,891元,足徵系爭遺囑尚未有侵害原告特留分之情事。原告主張特留分遭侵害及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即屬無據。執此,原告請求被告辦理塗銷如附表編號3至6、10所示不動產所為「登記日期:民國107年2月5日、登記原因:遺囑繼承」及「登記日期:民國107年2月5日、登記原因:繼承」等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附表編號 項目 財產所在 權利範圍 價值金額(新台幣) 依系爭遺囑而受分配之人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22/9738 285,165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251/100000 1,498,464 原告1/2、訴外人林政妤1/2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5/127 516,300 被告張光前、張麗美、張茜茜、張義雄、張光榮(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6/519 1,312,000 被告張光前、張麗美、張茜茜、張義雄、張光榮(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全 9,840,000 被告張光前、張麗美、張茜茜、張義雄、張光榮(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6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5/258 410,000 被告張光前、張麗美、張茜茜、張義雄、張光榮(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7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0○0000地號 267/10000 1,306,690 8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0○0000地號 1/3 785,722 9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0○0000地號 1/3 56,901 10 房屋 臺中市○○區○○里○○街000巷00號 全 349,700 被告張光前、張麗美、張茜茜、張義雄、張光榮(即張仲蓭之繼承人) 11 房屋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號16樓之5 全 1,276,800 原告1/2、訴外人林政妤1/2 12 房屋 苗栗縣○○市○○里000鄰○○路000號3樓 1415/47737 164,804 13 房屋 南投縣○○鎮○○里○○街00號6樓之1 全 523,100 14 投資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816) 571 15 投資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102) 31,340 16 投資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2月2日止淨值為負) 0 17 投資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2月2日止淨值為負) 0 18 投資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2475) 67 19 投資 津津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2月2日止淨值為負) 0 20 投資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1305) 1,348 21 投資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1902) 5,733 22 投資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481) 1,219 23 投資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516) 2,151 24 投資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701) 1,685 25 投資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808) 52,500 26 投資 中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408,截至105年6月30日止淨值為負) 0 27 投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47,718 28 投資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885) 5,160 29 投資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882) 14,391 30 投資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888) 61,919 31 投資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46) 12,477 32 投資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8723,截至105年2月22日止淨值為負) 0 33 投資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45) 5,045 34 投資 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8720,截至102年12月31日止淨值為負) 0 35 其他 MQ-0000-0000-BENZ-2298 120,000 36 投資 中國力霸股份限公司(9801) 0 37 投資 慶城建設開發股有限公司 2,057 38 投資 旺宏股份有限公司(2337) 1,398 39 投資 野村環球高收益債配息基金 158,306 40 存款 國泰世華(證券活儲)000000000000 9,273 41 存款 國泰世華(證券活儲)000000000000 2,971 42 存款 國泰世華(證券活儲)000000000000 3 43 存款 國泰世華(支存)000000000000 6,953 44 存款 國泰世華(活儲)000000000000 192,349 45 存款 國泰世華(外匯活存)000000000000 23 46 存款 國泰世華(外幣定存)000000000000 104,637 47 存款 彰化銀行(活儲)000000000000 1,167 48 存款 彰化銀行(支存)000000000000 62,547 49 存款 台新銀行(證券活存)000000000000 163,547 50 存款 台新銀行(活存)00000000000000 23,418 51 存款 台新銀行(支存)00000000000000 6,038 52 存款 合作金庫(活儲)0000000000000 256,013 53 存款 合作金庫(活儲)0000000000000 109,137 54 存款 合作金庫(支存)0000000000000 11,708 55 存款 合作金庫(活存)0000000000000 1,578 56 存款 花旗銀行(活儲)0000000000 1,815 57 存款 花旗銀行(外幣活儲)0000000000CHPS036 77 58 存款 花旗銀行(外幣活儲)0000000000CHPS840 1 59 其他 現金提領(台新銀行文心分行) 4,360,000 60 其他 現金提領(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行) 1,120,000 61 其他 現金提領(合作金庫北台中分行) 1,050,000 62 其他 澳利福澳幣養老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243,454 63 其他 新富貴保本申型7(保單號碼:0000000000) 308,843 64 其他 美滿人生312(保單號碼:0000000000) 105,095 65 其他 澳利福澳幣養老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243,454 66 其他 富利多變額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400,697 67 其他 美滿人生312(保單號碼:0000000000) 286,622 68 其他 富利多變額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450,005 69 其他 添美美年年美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 632,224 70 其他 104年2月1日出售員林土地 6,000,000 71 其他 國泰人壽美樂210美元保險變更要保人張仲蓭 2,092,214 72 其他 國泰人壽添祥增額終身保險變更要保人張仲蓭 1,282,325 73 存款 台新銀行(外幣活存)000000000000 227 74 其他 擔保提存金-臺灣臺中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23號假處分 2,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