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原 告 盧啓民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複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被 告 廖蕊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
陳薏竹被 告 盧金玉
盧麗淑盧麗月盧毓秀
盧宜鈴
盧皇仁上一人 之訴訟代理人 林月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塗銷遺囑繼承登記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事件,業經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前開民事卷宗有查明無訛,足見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