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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原 告 張○○訴訟代理人 彭韻婷律師被 告 張○○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 張李○○兼訴訟代理人 張○○上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