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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抗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抗字第34號抗 告 人 施榮昌代 理 人 邱妍希相 對 人 施忠文上列抗告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1日本院106 年度監宣字第83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准許抗告人以不低於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萬元代為處分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

三、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全部存入相對人於龍井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四、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監宣第748 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抗告人擔任其監護人。因相對人之醫療費用龐大,每月住院之醫療費約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聘請臺籍看護為72,000元、照料用品約5,000元,另相對人之配偶亦因中風癱瘓10餘年,相關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故有處分相對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必要,爰聲請准予處分上開不動產等語。

二、原審以抗告人擬出售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所有不動產之價格低於公告現值及鑑定價格,顯然不利於相對人,抗告人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市場價格低於公告現值,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之醫藥費支出龐大,抗告人為籌措該醫藥費,須變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為支應,抗告人代理人同意依照鑑價格1,920 萬元購買,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抗告人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四、本院的判斷:㈠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㈡經查:

⒈抗告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

宣告人財產、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748 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均附於原審卷)及土地買賣契約書、支票影本、國泰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額證明書為證。另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施麗娟亦出具同意書,同意抗告人出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並將出售所得存入相對人開立在龍井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此有同意書、相對人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附卷可稽。據上,抗告人主張之事實,確有所據,堪信為真實。

⒉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既已無自理能力,生活均賴他人協

助處理,尚有醫療、照顧養護費用需支付,故將相對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不動產予以處分,用以支付相對人所需醫療及生活費用,應屬為相對人之利益所為之處分行為。且審酌抗告人於本院提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所載價格,係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並與鑑定價格相當,亦有卓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5年11月24日105 卓越字第1124-1號函暨所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於本院105 年度家聲抗字第53號卷可憑,復為相對人配偶及其他子女施麗月所同意,堪認抗告人欲出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格,係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從而,抗告人指摘原審裁判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廢棄原裁定,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㈢而為確保相對人出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得之價金確為相對

人所用,及有利於監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出售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龍井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爰裁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46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郭書豪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貞附表:

┌──┬─────────────┬────────┬────┐│種類│ 不 動 產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土地│臺中市○○區○○段○○○○○號│2,000 │全部 │└──┴─────────────┴────────┴────┘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