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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 林玉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鼎傑間請求請求給付遺贈事件(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請求交付遺贈事件之民國107年3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開庭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本件聲請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