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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代 理 人 陳怡成律師複代理人 張雅姿

林淑琴律師周家年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蘇淑禎、郭昱君、郭建志間聲請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 坤 冀

裁判日期: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