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林佳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春雄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