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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家訴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洪慧菊

洪慧嬌洪慧伶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相 對 人 洪敏洲

洪敏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1,330,55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107年重家繼訴第30號),訴之聲明第二、三項部分係以兩造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洪漢川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遭被告以移轉所有權方式侵奪,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請被告返還上開土地予全體共有人即兩造,為保障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安全,及防止被告處分,爰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並提出系爭不動產謄本及銷售廣告等為證。

三、相對人則以:原告先位聲明第一項系以遺囑無效為前提請求確認系爭土地為二造所共同共有,並非基於物權關係而為請求,難認原告聲請為合法。至原告先位聲明第五項、備位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為遺產分割請求權,而備位聲明第一、二項為特留分扣減權,惟特留分扣減權與遺產分割請求權雖為物權形成權,然尚非依法應登記,自亦不得以此為訴訟繫屬登記。縱認原告聲請為合法,惟原告亦應比照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86號裁定據以繳納擔保金。

四、經查:

(一)項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訴訟標的乃基於物權關係,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參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6號民事判決),經調取本院107年重家繼訴第30號卷,查聲請人上開訴之聲明部分既係基於特留分扣減權而為請求,依前揭說明,自得請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又聲請人固提出系爭不動產地籍圖影本、銷售廣告等件為證以為釋明之方法,惟該釋明容有未足,且本件所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係影響系爭不動產全部之處分,爰依事件性質及上開規定,命供擔保後始准為許可本件聲請。

(二)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聲請人前就系爭土地聲請假處分,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合計為1億2949萬2000元,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86號裁定可稽,相對人因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上開計價後於該訴訟期間(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106年11月6日修正)、2年、1年),可得之法定利率利息先以為計算,復再審酌本件既係以實價(即非以公告現值)為不動產之計價,則就相對人所可能受之損害自亦應依實際社會經濟現況而為審酌,即依該土地之現利用情形為農業使用此有聲請人所附銷售廣告、內政部地籍圖資系統網路查詢資料可稽,我國主要銀行平均存款利率、基準利率此有中央銀行資訊網頁資料等一切情形,酌減至2分之1,本件依系爭遺囑所可能侵害聲請人特留分之情形,再予酌減至10分之7(本件主要遺產為系爭不動產,聲請人特留分為10分之3,相對人所可能受侵害略為10分之7),是以相對人因本件不當登記所可能造成之損害為11,330,550元【計算式:129,492,000×5%×5X(1/2)X(7/10)=11,330,5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即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11,330,550元為適當。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附表

┌──┬────────────────┬───────┬─────┐│編號│不動產 │面積 │權利範圍 │├──┼────────────────┼───────┼─────┤│1 │南投縣○○鎮○○段○○○○○號 │2472平方公尺 │全部 │├──┼────────────────┼───────┼─────┤│2 │南投縣○○鎮○○段○○○○○號 │2324平方公尺 │全部 │└──┴────────────────┴───────┴─────┘

裁判日期:2018-09-05